宣威市教育局出台教育经费“校财局管”实施细则

2015-12-01 教育局点我马上听
为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和财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教育经费“校财局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近日,宣威市教育局制定下发《宣威市教育经费“校财局管”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由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学校必须配备会计、出纳、保管员,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学校要依法依规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财务运转程序。所有的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门集中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校务公开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将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向职工进行公布。学校所有的财政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公用经费(含市直学校非税收入资金)及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审批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痕迹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上,要严格执行上级各项规定,在教育经费监管网络平台上分校设置建立食堂账、营养餐账,核算学校食堂资金及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固定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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